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化妆品原料成分必须用标准中文名称标识。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卫生部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化生产企业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同时,在申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使用标准中文名称。

卫生部强调其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