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讯局日前按《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发布实务守则,就商业电子讯息中表达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的方式,以及应提供何种类型的取消接收选项提供指引。

香港电讯局发言人表示:“发送人要全面了解法例的规定,须在阅览实务守则时,一并阅览条例和规例的内容。在实务守则生效前,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应检讨并修改其现行发送讯息的做法或系统,为实务守则的生效做好准备。”

条例的第一阶段已经于今年6月开始实施,而有关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的第二阶段会于今年12月22日生效。香港电讯局于今年9月进行公众咨询后,已敲定实务守则的内容,并将于2007年11月30日按条例要求在香港宪报刊登。实务守则将于条例第二阶段以及《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一并实施时开始生效。如获得立法会的支持,规例亦会于今年12月22日生效。

该发言人阐释:“为发送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亦有助保障接收人的权益;例如,实务守则规定在传真讯息中, 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必须展示于传真讯息首页的顶部或底部,这样会让接收人较易找到有关资料。”

除实务守则外,发送人还必须注意将于今年12月份起根据条例分阶段推出的拒收讯息登记册的有关规定。拒收讯息登记册开始运作后,除非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已经获接收人的同意,否则发送人则不得向拒收讯息登记册载列的号码发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