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9月施行

08年08月28日 | 打印文章 | 转发给好友 转发给好友 | 类别: 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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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有21条,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规范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有关的法律责任,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劳动保障义务。

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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