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近日获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11月1日起执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地方法规。
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特区立法创新设置一些规范、制度,来进一步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进劳资双方守法自律、共生双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这部特区法规具有八大创新和特色,引人注目。1、首次明确规定乐劳资双方权利义务。2、加班工资至少以1000元为基准来计算,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000元。3、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整天。4、保留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5、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6、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7、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有关规定,处置停工事件设30日“冷静期”。8、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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