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三家公司赔偿德国尼欧普兰汽车公司2116万余元。
尼欧普兰起诉称,2005年,他们生产销售了“欧洲星航线”系列客车并享有专利。2006年,该公司发现,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和销售的A9系列客车涉嫌侵权。该系列客车由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尼欧普兰要求上述3家被告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两家生产商则连带赔偿自己4000万元经济损失。
据悉,为了打这起官司,尼欧普兰特地斥资近百万元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递交法庭,作为证据。不过,被告生产商中威公司认为,被指侵权的产品外观,由该公司自主开发,并未构成侵权。而销售商中通公司则称,他们作为销售商,无法确认商品是否侵权。
通过对比中威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应停止制造该侵权客车,并共同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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