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淘宝网络公司与网上贩卖盗版图书的杨某共同赔偿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元。
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称,其享有在中国内地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权利。2008年11月,其发现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被告淘宝网上的网店销售该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网对在其网上销售的侵权图书及销售主体的资格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已经实际参与到被告杨某的侵权环节之中,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等。
被告淘宝网辩称,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应承担因网店经营或商品发布、销售而引发的侵权责任。而且淘宝网在收到原告投诉函之后对相关信息及时作了删除处理,并提供了杨某的注册资料,因此并不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审理法官表示,淘宝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实际经营。不过,淘宝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因此,法官判决淘宝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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