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立女职工委员。
同时,《意见》要求建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意见》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保护女职工权益。《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意见》要求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把女职工工作纳入评比内容。此外,《意见》还要求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已建113.6万个女职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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