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了一项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文件。
文件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单位采取何种工作方式,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等原因,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如铁路、邮电、航空、渔业等行业的劳动者。
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每月加班的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劳动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用人单位须向其支付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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