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麒云、Stan Abrams
我们都知道这一天即将到来。从去年开始,关于中国新劳动法的报道和评论一直多得数不胜数。那么,截至目前,各位雇主应当已经开始实施新的劳动制度,雇员们也应该相当满意了。对吧?
事实并非如此。政策的执行一直都很缓慢,今年以来,有关劳动权益的诉讼案例明显见涨。新劳动合同法给雇主们带来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对新法的遵守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据估计,新法可能会让制造商的劳动力成本提高20%,随着其它经济投入的增加和优惠税率的撤销,还可能会让他们的利润率进一步受到限制。根据上海中国美国商会和博思艾伦管理咨询公司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大约20%的外国投资公司计划把一部分生产运营从中国迁往其他国家。
新法律的制定旨在解决中国长期普遍存在的滥用劳动力问题,其中包括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社会保险以及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等。新法赋予了劳动者和工会更多的权力,而限制了雇主在管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灵活性。除此以外,尽管新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并不是新制定的,但是它却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那些过去一直不守法的雇主将受到新法的严厉制裁。但是,对于雇主来说,新法实施后的前景真的就这么暗淡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那些一直遵守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的雇主(新劳动法是对1995年«劳动法»的增补,而并非完全替代它)和那些实施相应的程序继续守法的雇主,新法带来的痛苦还在忍受范围之内。
新法的影响之一在于它有效地消除了雇主采用的连续性固定期限合同。新劳动合同法把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为两个合同期,之后,雇主就被要求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目前还不清楚雇主是否可以选择在第二个期限到期之后终止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草案显然将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新条例将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则雇主应当与他们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这将只给雇主一个固定期限来考察劳动者。尽管目前还不清楚实施条例什么时候颁布,但最晚不会超过今年秋季。当劳动合同期满后,雇主需要更加谨慎行事,他们也需要在第一个合同期内合理地评估和决定是否对劳动者进行长期雇佣。
媒体对新法中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的大量报道促使雇主更加关注劳动者权益,此外,这也使得解决违反劳动权益问题的需求更加明显,这些因素导致了劳动纠纷的显著增加。今年,上海地区的劳动仲裁案例就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一倍。今年五月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正式实施之后,仲裁案例有可能还要进一步上升。新劳动仲裁法取消了仲裁费用,限制了雇主向法院提起申诉的权利,同时也把劳动者起诉雇主的时效从过去的60日延长至1年。
雇主解雇劳动者的一个重要根据是其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1995年的劳动法中也有此项规定。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引入了劳动者协商制度,雇主必须遵守该制度才能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对于雇主来说,很有必要拥有实施这些协商程序的制度和一些表明无论什么时候都会按照这些程序执行或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文件。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若要保证企业内部制度有效,雇主必须(1)同所有员工或员工代表会议协商提议的制度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或建议;(2)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进行谈判;(3)公开发布规章制度。这使得工会或员工代表有权同雇主就工资、福利、培训等相关的待遇和职责进行商谈。然而,就当前法律而言,这并不意味着工会或员工对任何规定拥有否决权。
最近,中国的高层官员一直在敦促国企和外国投资企业内部的工会承担起更加主动的角色。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目前还不可而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能会面临更加的监管。
不过,新劳动合同法确实也为雇主提供了一些亮点。其中之一就是,雇主现在拥有了单方面解除员工的两个根据。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新法对支付给员工的合同终止补偿金规定了上限,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支付给高收入员工的终止补偿金的数额。企业在六个月以内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只需支付给员工半个月的工资。对于那些工资收入超出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每月得到的补偿金也仅限于这个数额,而且补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尽管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已经好几个月了,但是许多雇主却刚刚开始执行。对于那些多年来一直遵纪守法的雇主,遵守新法并不需要费多大的力气。而对于其他人而言,新法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成本。无论如何,2008年具有挑战性的劳动纠纷环境已经证明,不作为不再是一个可靠的选择。
关于作者:
钟麒云是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一名资深成员,同时也是该代表处的劳动实践部门的负责人。钟麒云在中国工作已经13年多了,就劳动相关问题,包括文件起草(如劳动合同、员工守则、非竞争和约、非招揽协约和保密协议)、员工激励、裁员、争议解决(包括调解和与员工谈判)、并购、重组,人力资源审计和信息保护等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他在合资、合并、收购、私有企业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项目融资、企业重组和改制等国内及跨国交易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Stan Abrams是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一名资深成员。Stan Abrams在中国工作了8年,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科技、跨国企业交易等,同时他还为生物科技、电信和软件等科技企业提供有关中国商务和监管事务的咨询服务。此外,他也为客户提供关于商业机密,贸易机密保护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业人力资源实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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