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过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而进行抽样检验,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整合,这意味着今后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随着《食品安全法》的生效,中国也将于6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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