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国家环保局将颁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一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目的在于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
《办法》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以及设备没有达到环保标准的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办法》要求政府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污染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当前,环境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中国目前的环境法规缺乏透明度,这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从去年2月起,国家环保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造成公众不满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消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环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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