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起草了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作为管理办法的一部分,商务部将于2008年6月1日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处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塑料袋的超市和购物中心。

商务部的新办法要求,塑料购物袋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其正常的经营成本,且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包括采取打折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违反者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30000元。

此外,该办法称,商品零售场所应向具有生产资质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商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并向厂家索取相关凭证,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否则将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销售和销毁不合格产品,并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30000元。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按规定明码标价,应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且不得将塑料袋价款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5000元。

对于政府监管较难的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办法指出,购物塑料袋由其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统一采购、销售,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标明塑料购物袋的规格、零售价。经营摊位应保留塑料购物袋采购、销售凭证(台账)备查,否则视情节可能最高被罚20000元。

办法中提到的塑料袋主要指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销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而商品零售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零售商店、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