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日前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计划。
据环保署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旨在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在香港境内的有效开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磋商后所订。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实施安排》提供具体办法让香港公司与外国机构合作,在香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这些项目将协助进一步减少香港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水平上的最终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香港特区在《公约》及《议定书》之下,需要与内地共同履行非《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清洁发展机制是《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缔约方(附件一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一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附件一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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