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
条例包括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指出,国家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当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条例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全民健身活动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全民健身条例》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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