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了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规划的规定,并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一重要制度。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由于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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