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医院、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汽车等十类场所为禁烟场所。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如未在禁烟场所或禁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或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室)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草案》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派赠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不过,由哪个部门来执行《草案》还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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