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部发布两项涉及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规定。
这两项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称:港澳台医师在内地从事不超过三年的短期行医,应进行执业注册,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其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三年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规定明确,港澳台医师需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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