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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为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消除障碍

2010年01月21日
健康 | 劳动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自 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办法》强调,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办法》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办法》要求,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这项政策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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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自 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办法》强调,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办法》提出,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办法》要求,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这项政策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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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通知, 障碍, 财政部, 转移, 医保, 卫生部, 流动就业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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