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警告:持股人控告分众传媒
代表所有分众传媒持股人的共同起诉于2007年9月27日-2007年11月19日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开庭审理。
分众传媒及其部分高管和董事被指控违反了1933年《美国证券法》。控方称分众传媒信息披露不全,被告公司在知情的情况下却不计后果地忽视了该问题,指控包括,分众传媒未披露由于其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开展了多笔收购,而导致毛利率受到负面影响,公司运营支出增加的事实。
分众传媒是一家中国户外广告网络运营商,其利润建立在液晶屏广告覆盖区域及液晶屏广告播放数量上。
2007年11月19日,分众传媒在美国股市收盘后发布了2007年第三季度财报,使投资者大为震惊。报告显示,该公司在第三季度对多家新收购的实体进行整和,使得公司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的毛利受到严重影响,并使公司运营支出增加。受此消息影响,分众传媒股价于11月20日大幅下跌,每股下跌9%,合5.15美元,收于52.00美元,并且交易量巨大。
因此,原告方委托Schiffrin Barroway Topaz & Kessler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共同起诉的方式得到赔偿。Schiffrin Barroway Topaz & Kessler律师事务所已向州法院及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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