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近日针对6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包括餐饮店、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在内的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补充意见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的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均可视为预包装袋。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此外,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