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员工正常休假与工作同酬
0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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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劳动力, 法令法规
深圳市将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修改,确保员工正常休假时获得与工作时相同报酬。
新条例将原条例中“标准工资”的说法全部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新条例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据悉,此举是为了帮助企业减轻压力。
此外,新条例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也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逾期未改正的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又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