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最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新《条例》在内容上做了重大修改,把环保处罚上限提升到100万元。《条例》修订前罚款额度一般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为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最高罚款额度为20万元以下。修订后的新《条例》对罚款额度作了大幅度调整,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起点均在5万元或10万元以上。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处罚上限提高10倍,下限是原来的两倍。地级市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履行这一权力,而不需向上级环保部门报批。
新《条例》是防止企业偷排污水的重要保障。《条例》修订后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对排污口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新《条例》把治太责任扩大到苏南五市,除原先的苏锡常三市外,凡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都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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