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15:46:57 中财网 原标题: 江化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 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阴 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姜海洋
联系电话
021
-
3896659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阴 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78
注册资本
195,972,241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
殷福华
实际控制人
殷福华
联系人
汪洋
联系电话
0510-869686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
020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
1
月
1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
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
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披露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
、
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持续督导期间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关联交易、重
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
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的事后审阅。
(
2
)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
4
日、
2
022
年
3
月
1
5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
管理
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
四
方
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2218
号”文《关
于核准江阴 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的核准,上市公司可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数量不超过
42,588,000
股。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实
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8,787,878
股,
发行价格
33.00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00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12.46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市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
部到位,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
[2020]00070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6,412.34
万元。
(
5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主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
“
三会
”
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内:
20
20
年
1
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表
核查意见
,认为:
江化微 拟使用不超过
2
亿元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江化
微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0
20
年
12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自筹资金发表
核查意见
,认为:
江化微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
项目
工作内容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 江化微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
202
1
年
3
月、
2
022
年
3
月,保荐机构
对
江化微
2
020
年度
、
2
021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对 江化微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1
年
5
月
,
保荐机构
对 江化微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
,认为:
江化微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
关规定, 江化微 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
整。本保荐机构同意 江化微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
(
7
)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
实履行承诺。
(
8
)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
)其他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理由
无。
2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
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无。
3
、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 江化微 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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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姜海洋
米
耀
法定
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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