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科技(8373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19:06:13 中财网 原标题:万和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37305 证券简称:万和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8月 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适用的治理制度(15项)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
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
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
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
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
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十二) 电子邮件沟通;
(十三) 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四) 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
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
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
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
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
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
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
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
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
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万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8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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