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女性劳动者或者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女职工委员会在接到投诉时,应当进行调查、登记备案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性骚扰事件并追究行为人责任。
草案还对性骚扰的方式进行了界定,对性骚扰规定了投诉和处罚机制,单位有责任的,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草案中提出了应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的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35%,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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