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东土科技(300353):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19:26:49 中财网 原标题:东土科技: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2-06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或“公司”)于 2022年 4月 27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经事后审核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现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应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十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之“1.股权激励”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情况”
更正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年初 持有 股票 期权 数量 报告 期新 授予 股票 期权 数量 报告 期内 可行 权股 数 报告 期内 已行 权股 数 报告 期内 已行 权股 数行 权价 格(元 /股) 期末 持有 股票 期权 数量 报告 期末 市价 (元 /股) 期初 持有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报告 期新 授予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限制 性股 票的 授予 价格 (元/ 股) 本期 已解 锁股 份数 量 期末 持有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闫志伟 高级副总经理 0 0 0 0 0 0 0 0 70 4.99 0 0 李霞 高级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0 0 0 0 0 0 0 0 40 4.99 0 0 李晓东 高级副总经理 0 0 0 0 0 0 0 0 40 4.99 0 0 吴建国 董事会秘书 0 0 0 0 0 0 0 0 20 4.99 0 0 江潮升 高级副总经理 0 0 0 0 0 0 0 0 50 4.99 0 0 合计 -- 0 0 0 0 -- 0 -- 0 220 -- 0 0
备注(如有) 1.公司实施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截止目前已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归属。 2.江潮升先生于 2021年 9月 9日获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0万股,2021年 11月 15月被聘 任为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更正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年初 持有 股票 期权 数量 报告 期新 授予 股票 期权 数量 报告 期内 可行 权股 数 报告 期内 已行 权股 数 报告 期内 已行 权股 数行 权价 格(元 /股) 期末 持有 股票 期权 数量 报告 期末 市价 (元 /股) 期初 持有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报告期新 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 量 限制 性股 票的 授予 价格 (元/ 股) 本期 已解 锁股 份数 量 期末 持有 限制 性股 票数 量 闫志伟 高级副总经理 0 0 0 0 0 0 0 0 700,000 4.99 0 0 李霞 高级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0 0 0 0 0 0 0 0 400,000 4.99 0 0 李晓东 高级副总经理 0 0 0 0 0 0 0 0 400,000 4.99 0 0 吴建国 董事会秘书 0 0 0 0 0 0 0 0 200,000 4.99 0 0 江潮升 高级副总经理 0 0 0 0 0 0 0 0 500,000 4.99 0 0 合计 -- 0 0 0 0 -- 0 -- 0 2,200,000 -- 0 0 备注(如有) 1.公司实施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截止目前已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均未归属。 2.江潮升先生于 2021年 9月 9日获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0万股,2021年 11月 15月被聘任为 公司高级副总经理。
二、《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一、承诺履行情况”之“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更正前: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 时间 承诺 期限 履行情况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 所作承诺 常青、宋永清、王 广善、江勇及北京 慧智立信科技有 限公司 业绩承诺 拓明科技 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 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200万元、6,760万 元、8,112万元。 2015 年 03 月 09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拓明科技 2015年至 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不低于 24,072.00万 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21,763.25万元,未完 成利润为 2,308.75万 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90.41%,未实现业绩 承诺。截至目前,业绩 承诺主体常青、王广 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 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 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 清尚未完成业绩承诺 补偿。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李平 关于同业 竞争、关联 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 的承诺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中 国境内及境外,单独或与第 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通 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接从事、参与、投资于或为 他人经营竞争性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 收购、持有、开发、转让、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与 竞争性业务有关的投资;2、 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 务推广,或在其中直接或间 接持有任何权益或经济利 益;3、直接或间接收购、 持有、转让、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买卖上述第 1 或第 2 所载事项的任何选择权、权 利或利益;4、在中国境内 及境外,以任何其他形式支 持第三方从事竞争性业务。 2012 年 09 月 27 日 作为 公司 控股 股东 和实 际控 制人 期间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 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李平 股份限售 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012 年 09 月 27 作为 公司 控股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 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李明、李 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该等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该等公司 股份。 日 股东 和实 际控 制人 期间 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宁波宁聚资产 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宁聚映山红 4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高维 平、郭金胜 股份限售 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北京东土 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 象,认购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 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股股 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 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的 股份。 2022 年 01 月 17 日 2022 年 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 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股权激励承 诺 其他对公司 中小股东所 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 时履行 否 如承诺超期 未履行完毕 的,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成 履行的具体 原因及下一 拓明科技 2015年至 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4,072.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 2,308.75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和 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和江勇尚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江勇已完成股 份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
步的工作计 划 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00、2019-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2)。2019年 6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 2014年收购的拓明科技 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 返还现金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 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 4,817,761.16元、补偿东土科 技公司股票 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 291,767.29元,支付违约金 800万元;判令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 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 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 12月 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 达(2019)京 0107民初 1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 告东土科技现金补偿 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 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 291,767.29元并给付违 约金 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 10万元;三、 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年 1月 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0年 4月 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 01民终 192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2,777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 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 院执行款 278,892.15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更正后: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 时间 承诺 期限 履行情况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 所作承诺 常青、宋永清、王 广善、江勇及北京 慧智立信科技有限 公司 业绩承诺 拓明科技 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 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5,200万元、6,760万 元、8,112万元。 2015 年 03 月 09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拓明科技 2015年至 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 于 24,072.00万元,实际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 21,763.25万元,未完 成利润为 2,308.75万 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90.41%,未实现业绩承 诺。截至目前,业绩承 诺主体常青、王广善、 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 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 承诺补偿;宋永清尚未 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李平 关于同业 竞争、关 联交易、 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 诺 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中 国境内及境外,单独或与第 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通 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接从事、参与、投资于或为 他人经营竞争性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 收购、持有、开发、转让、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与 竞争性业务有关的投资;2、 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 务推广,或在其中直接或间 接持有任何权益或经济利 益;3、直接或间接收购、 持有、转让、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买卖上述第 1 或第 2 所载事项的任何选择权、权 利或利益;4、在中国境内 及境外,以任何其他形式支 持第三方从事竞争性业务。 2012 年 09 月 27 日 作为 公司 控股 股东 和实 际控 制人 期间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 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李平 股份限售 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李明、李 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该等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其持有的该等公司 2012 年 09 月 27 日 作为 公司 控股 股东 和实 际控 制人 期间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 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股份。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宁聚映山红 4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高维平、 郭金胜 股份限售 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北京东土 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 象,认购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 承诺:自北京东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股股 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 转让本公司/本人所认购的 股份。 2022 年 01 月 17 日 2022 年 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7 月 17 日 截至本公告之日,承诺 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股权激励承 诺 其他对公司 中小股东所 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 时履行 否 如承诺超期 未履行完毕 的,应当详细 说明未完成 履行的具体 原因及下一 步的工作计 划 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24,072.00 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 2,308.75万元, 盈利预测完成率为 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慧智 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53)、《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00、 2019-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北京 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年 6月,公司对宋永清 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 2014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 《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 公司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 东土科技补偿现金 4,817,761.16元、补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 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 291,767.29元,支 付违约金 800万元;判令宋永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 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 年 12月 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 0107民初 1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现金补偿 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 2,701,549 股,返还现金分红 291,767.29元并给付违约金 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 10万元;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月 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 4月 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 京 01民终 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2,777元,由宋永清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 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 278,892.15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因本次更正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未来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核、校对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7月 12日
中财网
显示更多
显示更多